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栗翘楚)新学期即将开始,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二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结的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的案件占约四成,各方混合过错的情形比较常见。
据了解,从2014年至2018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共43件。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其他直接侵权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其余案件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
此外,在统计的案件中,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两成案件中,学校承担了补偿责任。例如,初中生李某在体育课跳箱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虽然学校、对李某受伤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二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产生纠纷的原因大致分为设施隐患及管理漏洞、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欠缺以及家长维权不适度。相关负责人建议,学校、家长均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令其树立安全意识,对于判断有危险的事项提高警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着重加强安全提醒。对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恰当引导,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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