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栗翘楚)新学期即将开始,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北京市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学校因安全引发的诉讼纠纷集中于校园设施安全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两领域。为共同维护好校园安全、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结的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据悉,从2014年至2018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共43件,其中36件属于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教育、管理责任领域,占校园侵权纠纷的八成以上。如因学校教学环境、教学场地、公共设施、体育设施器械用品等存在安全隐患,或临时使用的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的。
例如:某幼儿园教室墙上掉下的音箱砸到幼儿黄某头部,法院认定黄某在幼儿园教室内被墙上掉下的音箱砸到头部,造成头部外伤,人身损害系幼儿园设施安全不符合要求所致,幼儿园没有尽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如:某小学组织的春季运动会中,体育老师让学生夏某为发令枪安装子弹。后因发令枪子弹爆炸,导致夏某左手被炸伤,法院判定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不存在明确由学校设施、器材等原因直接导致的侵害行为发生,但由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过错,与学生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定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滑雪场滑雪发生学生受伤,法院认为在小学生郭某仅上过两三次滑雪课的情况下,即被安排到有一定难度的初级道内进行训练,导致郭某在滑雪时意外受伤,学校作为组织者对此次事故未尽到完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建议,学校应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发现存有不安全因素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于临时外购、短期使用的设备、器材严把质量关,防止发生损害。此外,学校及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结合教育部门大纲的要求,安排学生进行符合其身体能力的活动。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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